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 第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4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計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撤職、降階、降級懲罰者。 六、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降階、降級、罰款、記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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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