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 第5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5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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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