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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一句話看懂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規範陸海空軍軍官及士官考績的評定標準、績等分類以及獎金發給標準,藉以落實依法令管理、考核及獎勵軍官士官。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9-18・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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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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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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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計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撤職、降階、降級懲罰者。 六、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降階、降級、罰款、記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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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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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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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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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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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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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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