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 第1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12條

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依據國防部及各總部核定退伍除 役軍官名冊,核對保險資料核計給付金額,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 明冊委託左列機關辦理之。 一、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式二份, 連同給付金支票送由軍管區併同退除給與送發到家。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發放證明冊及支票送團管區辦理發 放。 前項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後二週內,後備管理機關應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 放證明冊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領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彙送 中央信託局結案,退伍除役軍官於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軍人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一份,連同退伍除役令 及保險證遺失聲明逕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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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