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 第1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14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 金,取具「啣接起薪證明」 (如附件七) ,交由任職單位作為啣接起薪依 據,並由發證財勤單位副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登記管制,如仍有遺 漏或在退除前,溢領軍方待遇者,其查核及扣繳作業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及各總部,於退除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後應即轉知聯勤退除俸金 資料管制處停發俸金,同時通知其隸屬管區收繳其支領憑證、眷補證 。        二、國防部或各總部,於收到各管區轉報之支領憑證、眷補證後,應詳予 核對,如有溢領退除給與及眷補實物時,應將溢領數額列明,函知隸 屬管區轉告當事人,將溢領給與送繳財勤單位,取具統一收據,轉報 權責單位後,始可發還支領憑證或換發退除給與結算單,未取得統一 收據結案前,支領憑證或結算單不予換發 (如當事人就業後逾六十天 仍未繳還者,得由隸屬管區函請其服務單位限期扣繳) 。 三、本辦法發布前就任公職溢領俸金有案之人員,其溢領金額應予清查整 理,列入管制登記簿 (如附件八) 分送權責單位,共同管制,凡屬申 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以及申請補發結算單,均應仔細查對,將溢領金 額確實轉註於補發之結算單或支付證上,並於緊接數末端,加蓋全式 印鑑章,如屬申請恢復支領退除俸金者,權責單位應通知退除俸金資 料管制處一次或分期扣回。 四、扣繳之溢領薪給,為當年度者應以支出沖回處理,屬於以前年度者, 應以歲入預算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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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