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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軍官在服現役前曾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出 具證明者,得依銓敘部證明,併計其退除給與。軍官在退伍、除役或停役 後再任公務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之年資併 計軍官退除給與。 退伍除役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軍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願併 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 時,由現職 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 核 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得憑任官 令及退伍除役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但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 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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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