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退伍除役軍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計 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 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兩個月不扣)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 額及其兩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 ,仍照半數發給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8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