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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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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9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
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與常備軍官之有關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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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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