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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8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
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 個月未瘉,予以停役,病瘉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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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役」的其他條文

第17條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其規定如左: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第19條預備軍官之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等,與常備軍官之有關規定同。第20條預備軍官依第八條之規定,轉服常備軍官役後,其服役悉依常備軍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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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