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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 第17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7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
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二 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為三年至七年,期滿予以退伍。但期滿後 ,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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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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