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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5條

常備軍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得 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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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