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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第4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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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