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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第5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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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