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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第17條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7條
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軍官、士官: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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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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