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 第2條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第2條

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 徐役或服預備役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 比照申請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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