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 第3條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人員,喪失國籍或曾犯罪經執行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不予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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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