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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陸海空軍陣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規範對於陸海空軍陣亡官兵頒發旌忠狀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規定,以表達國家對陣亡官兵的崇高敬意和追悼。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0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表揚陣 (死) 亡陸海空軍官兵之忠貞事蹟,頒給旌忠狀,永垂式範,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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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 徐役或服預備役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 比照申請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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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人員,喪失國籍或曾犯罪經執行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不予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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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旌忠狀由總統頒給,授權國防部核定轉發,其程序如下: 一、新准卹者依國防部令發之通報,發給其遺族收執。 二、遺族申請者,應向住所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逕向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留守業務署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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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遺族申請者,應檢送退伍令或除役令、死亡證明書及勳章證書或獎章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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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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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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