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 第4條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第4條

旌忠狀由總統頒給,授權國防部核定轉發,其程序如下: 一、新准卹者依國防部令發之通報,發給其遺族收執。 二、遺族申請者,應向住所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逕向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留守業務署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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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