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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係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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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