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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比率,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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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