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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一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訂約事業機構屬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且於區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國際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前二項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一類外國人規定。 申請第一項或第二項許可,除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契約書影本。 二、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人從事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工作,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另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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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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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