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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不符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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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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