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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考試規則 第4條

舉辦雇員考試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將左列事項送考選機關核備: 一、主試委員會主試委員長及委員略歷。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報名手續。 四、第四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三、四款規定事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於考試舉行二週前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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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