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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一句話看懂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規範離島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的海運票價補貼相關事項,以減輕離島居民交通成本,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2-26・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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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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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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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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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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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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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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