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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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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