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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 第4條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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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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