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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合稱機構)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二、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三、藥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四、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前項獎勵,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補助或獎勵經費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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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