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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5條

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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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