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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4條

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 二、攤(鋪)位數量表。 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四、市場平面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

「民有市場」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第26條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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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