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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5條

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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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

「民有市場」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第26條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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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