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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 第5條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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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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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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