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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保險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正當理由退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第3條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第4條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第5條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第6條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並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市場。前項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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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