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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普及服務實施年度(以下簡稱實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地區為實施單位,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擔任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除前項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以外之設置固定及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程序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前公告之。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得再於同年八月一日前提出較佳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實施計畫時,應比較各實施計畫所載普及服務淨成本、要求補助之金額、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改善預測等,並考量申請者本身之營運能力,選擇最佳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修正其提出之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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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二、年度普及服務實…第13條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第7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二、年度普及服務實…第8條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淨成本,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扣除棄置營收後之金額。第9條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第10條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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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