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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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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