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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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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