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