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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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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