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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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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