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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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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