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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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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