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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五 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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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提供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第22條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第23條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第25條發信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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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