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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未參加委員會或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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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