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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經營者出租、出借用戶號碼供他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不得限制他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與其協商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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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