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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 第11條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
調處案應於調處會成立後三個月內,作成調處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 調處案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調處時,視為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當事人於調處程序中達成協議者,應將協議書或契約提報主管機關備查,調處程序即告終結;其協議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 當事人於調處程序中就調處標的提起民事訴訟者,視為拒絕調處,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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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
第12條
調處會應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一、電信事業名稱、…
← 第10條
看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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