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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人員。 三、當事人及其代表。 四、契約爭議事項。 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 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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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