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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附加 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 存轉等營利之電信服務。 二、經營者: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經營加值網路業 務者。 三、使用者:指使用經營者所提供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 四、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 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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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