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 第3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由電信總局辦理之。 電信總局為審查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得設置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審查 委員會,審查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