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2條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證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