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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第12條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 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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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