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 第15條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第15條

稽查員得每月支給出勤車費,其數目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稽查員名額,由電信總局視局台業務情形,分別核定之。第3條稽查員之任用程序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第4條稽查員為專任職,凡充任此項職務者,不得兼辦局台內他項事業。第5條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如附件一)備用。(編註:附件一請參…第6條稽查員出勤時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編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第7條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三),按日送呈業務部門主管核閱。(編註:…第8條稽查員對用戶之建議或輿論批評,應立即轉知有關單位,參酌改進。第9條稽查員對移送其他單位研究處理之案件,應隨時追查處理進度及結果。第10條稽查員應隨時注意對外服務人員之言語態度及工作效率,如發現有工作懈怠,無故稽延及其他違章舞弊情…第11條稽查員查得重要事項,如有徇情匿報者,一經查實,除開去其職務外,並按情節輕重,嚴予處分。第12條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第13條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工作報…第14條稽查員准核給職務加給,其等級由電信總局核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14條看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